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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蘇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悉,這是我國第一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地方性法規。江蘇省衛生廳廳長郭興華說,為新農合制定地方法規有助于建立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長效機制,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強化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新農合工作。統籌地區新農合籌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地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并應高于國家低籌資標準,其中個人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籌資標準的20%?;I資標準一般每兩年調整一次。高支付限額不得低于本地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8倍,對重大疾病、特殊病種還將提高高支付限額。有關專家指出,為新農合籌資標準的制定建立一個“參照系”,可使新農合基金總量隨農民收入而增長,保障水平也會隨之提高。
《條例》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對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予以查處。對于侵占、挪用新農合基金等行為,由衛生、財政、審計等部門責令追回,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明確,新農合參加人代表依法享有新農合管理和監督權。新農合監督委員會中,參加人代表人數不少于組成人員的1/3,且有權對新農合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為確保醫療保障的“不重不漏”,《條例》就兩類“特殊情況”作出規定:農村居民因就學等原因戶口遷出本地,現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參加或停止參加其他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參加原戶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新農合;在新農合上一個繳費期至下一個繳費期之間出生的嬰兒、退役士兵、停止參加其他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等特殊人群,可以參加當年度的新農合。